抚养权争议:法官必须询问孩子的选择吗?
父母分开后,抚养权或孩子归属的争议有时会进入法院。部分父母的做法却可能损害孩子的利益:有人过度溺爱、赠送昂贵的智能手机,或允许缺乏约束的自由;有人挑拨孩子与另一方的关系,贬损另一方的形象,以为这样就能让孩子在被询问时选择自己。还有人为了在争议中胜出而突然表现出格外的关心,但争议解决后,这种关心便逐渐消失,孩子得不到持续照顾,其成长也受到影响。
依本文讨论的阿曼法律框架,并没有明确条文要求法官必须让男孩或女孩在父母之间作出选择。法官具有裁量权,不必将询问孩子或遵从其意愿视为每个案件中必经的决定步骤。裁判的核心标准是孩子的最佳利益。
父母分开后,法律原则上优先由母亲承担抚养照护。《身份事务法》第129条规定,男孩的抚养照护期至年满7岁,女孩至青春期,法官可以为孩子的利益作出不同安排。因此,男孩年满7岁并不意味着一切案件都应机械地转交父亲。父亲是否能够提供适当环境,以及是否存在使孩子继续与母亲生活更为有利的特别情形,都需要结合个案审查。
司法实践有时会参考具有辨识能力的孩子的意见,因为孩子在这一阶段可能已能理解周围环境并表达愿望。不过,这并不构成孩子可以绝对决定抚养归属的权利,而是法院裁量时可采用的辅助信息。其意愿应来自真实理解,不能受到压力或诱导。
本文所讨论的最高法院判决体现了这一思路:法官可以询问具有辨识能力的孩子,而不必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这样做。个案判断会考虑孩子的年龄、生活环境和认知成熟程度,而不是简单适用一条不考虑差异的规则。
法院应谨慎评估孩子的选择。即使听取意见,也只是将其作为辅助因素,而不是最终决定。满足物质需要与承担教养责任之间存在区别:前者关注日常供给,后者还关系到人格形成和未来生活能力。如果孩子的愿望受礼物、挑拨或其他不适当因素影响,法院应当排除这些影响,把最佳利益作为判断依据。
部分父母可能通过赠送礼物、放任过度自由或贬损另一方来争取孩子,也可能只在诉讼期间表现出过度关心,争议结束后却不再持续履行教养责任。因此,需要审查孩子意见的独立性;受到诱导或压力影响的选择,不能取代对生活和教养条件的全面评估。
法院审理抚养权案件,应始终将孩子的最佳利益放在核心位置,根据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行使裁量权,避免让父母之间的争夺影响孩子健康成长所需的稳定与照顾。
作者:穆罕默德·本·赛义德·马阿马里律师马阿马里与赛义迪律师事务所电话:+968 9060 5000电子邮箱:info@mflegal.net · mohd@mflegal.net
本文译自2025年3月20日发表、同月22日更新的阿拉伯语文章。实际抚养安排需要结合孩子的具体情况、适用法律和法院裁判确定。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