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曼外国人驱逐制度与海湾安全合作
本文源于笔者与最高法院执业律师 Mahmoud Al-Nasri、Nasser Al-Maawali 的讨论。讨论涉及外国人驱逐的法律性质、司法驱逐与行政驱逐的区别,以及判决生效后能否通过执行异议请求取消或停止驱逐。我们也讨论了阿曼以第5/2014号苏丹法令批准的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安全协定。
司法驱逐与刑事判决相联系,是法律规定的附加处罚之一。行政驱逐则由主管行政机关依照外国人居留制度作出,法律依据、程序和救济途径不同,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
第16/95号苏丹法令颁布的《外国人居留法》规定了相关制度。《刑法》第60条要求:外国人因重罪被判处剥夺自由的刑罚时,法院应判令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离境;因轻罪受罚时,法院可以判令驱逐。驱逐可以是永久性的,也可以为3至15年。因此,不能笼统地说所有司法驱逐都属于法院自由裁量,还应审查具体犯罪的特别规定。
执行异议不是对已经终局的判决再次上诉的途径,也不当然赋予法院修改原判刑罚的权限。应区分对判决本身的争议,与判决后发生、可能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妨碍执行的事件。有关请求能否受理、法院能够作出何种处理,需要结合异议理由、程序规定以及判决的终局状态判断。仅提出申请,并不意味着驱逐可以被取消或暂停。
行政驱逐的依据包括《外国人居留法》及第63/96号决定颁布、后经修订的实施细则。主管机关须在法定权限与条件下行使职权。针对行政决定的救济,应具体审查决定性质、有关司法管辖范围、起诉期限及法定程序,不能仅凭对行政决定的不满推定请求必然成立。
在区域层面,2012年于利雅得签署的海湾安全协定建立了安全合作和信息交换机制。第8条规定交换被驱逐人员及有严重犯罪前科人员的姓名、相关资料,并通报其活动情况。
信息交换具有实际影响,但该条本身不能被理解为一国的驱逐判决自动成为其他海湾国家的同一项判决。能否进入或居留另一国家,仍须结合该国法律、入境政策、有关安全资料及适用安排判断。因此,不能把一国驱逐等同于整个海湾地区一律禁止入境,也不能向当事人保证其他国家一定允许其入境。
司法驱逐受到刑事裁判及相应救济规则约束;行政驱逐则依据行政权限和适用法律运行。分析个案时,首先应确认作出决定的机关、决定的法律依据、是否已经生效,以及当事人希望采取的具体救济方式。
驱逐可能影响居留、工作、家庭联系以及个人在当地事务的处理。这些后果要求有关权力依法行使,也要求法律建议建立在真实文件和准确程序判断之上。海湾安全合作加强机关之间的协调,并不消除各国依法行使本国管辖权的责任。
作者:律师 Mohammed bin Saeed Al-Maamari(穆罕默德·马阿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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