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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毁前妻车辆与围墙:罪名认定、没收与数罪问题

2022年9月15日
讀畢需時 3 分鐘

本文回应读者对一宗引发公众关注的事件的提问。按照当时公开的叙述,一名男子驾驶车辆撞毁前妻的车辆及住宅围墙,检察机关在移送审判时将其认定为毁坏他人动产的轻罪。作者据此讨论,法律分析是否还应审查其他行为及可能适用的罪名。具体事实和最终定性仍须由有权机关依证据认定。

第一,毁坏他人动产。阿曼《刑法》第367条涉及故意毁坏、损坏或使他人不动产、动产无法按原用途使用,或降低其价值、效用等行为。对车辆造成的损害可以在这一规定下审查。

第二,围墙受损是否构成另一个应单独评价的行为。作者认为,应查明车辆受到撞击后被推向围墙的过程、围墙受损的结果、因果联系,以及行为人的认识和意愿。如果存在可以分别评价的行为,就不能只讨论车辆本身的损害。不过,是否最终构成独立罪名,还要结合行为整体及数罪规则判断。

围墙属于不动产,是否由受害人租住,并不能使相关事实失去调查价值。对第367条所涉毁坏财物行为,法律分析不应仅因为报警者并非房屋所有权人而结束;同时,财产损害的权利主体、民事赔偿资格,以及其他罪名的程序要求,仍应依据合同、权利及相应规定分别审查。

第三,危险驾驶。《交通法》第50条涉及在道路上以速度、鲁莽或危险方式驾驶,危及他人生命或财产等行为。作者认为,把车辆用于这种撞击的过程,应审查是否另有交通违法犯罪。适用时仍需查明具体驾驶行为、地点及该法要求的其他要件,不能仅因使用了汽车便自动得出结论。

第四,侵入住宅。《刑法》第371条保护住宅及其附属范围不受未经有权拒绝者同意的非法进入;通过破坏等方式进入,还涉及该条第2款。进入的方法并不限于步行,也可能借助车辆或其他方式。作者根据当时所见视频提出,如果车辆及驾驶者实际进入住宅围墙内,就应进一步审查这一罪名。

单纯毁坏围墙、没有进入住宅,与破坏后进入院落,并不当然属于相同的法律情形。对于进入行为,应核对居住范围、有权同意或拒绝进入的人、实际进入及相应主观要件。进入的具体动机,也不能代替对这些构成要件的审查。

作者主张,应根据证据完整审查可能的法律定性,并给予辩护方相应的回应和抗辩机会。提出多个可能罪名,是为了促使分析完整;各罪是否成立以及如何处理,最终仍由法院依法决定。

关于车辆没收,第59条在法律没有另行规定必须没收的情况下,允许法院在认定重罪或轻罪成立时,对扣押的犯罪所得、作案工具或为作案准备的物品作出没收决定。法律对本身即属禁止制造、使用、持有或出售的物品,还规定不同的强制没收规则。该条本身不能被概括为检察机关在每个案件中都必须提出没收请求。作者认为,应在满足条件时把车辆没收问题提交法院审查,并注意相关权利及适用上的一致性。

关于多项罪名,第63条处理同一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描述的情况;第64条涉及为同一目的实施、彼此不可分的多项犯罪。作者认为,本案车辆损坏、围墙损坏及进入住宅的先后过程值得分别分析,但时间上的先后本身不能排除关联或合并评价。法院还需考察行为的性质、整体性、目的以及是否存在不可分的联系。

上述讨论属于对案件定性的法律观点。事实审查、法律适用和最终裁判归法院判断。充分的专业讨论,应当帮助把争议置于证据和法条的框架中。

作者:马阿马里与赛义迪律师事务所电话:+968 9060 5000电子邮箱:info@mflegal.net · mohd@mflegal.net

本文译自2022年9月15日发表、2024年6月1日更新的阿拉伯语评论,并纳入原文关于条文编号、没收及数罪规则的准确性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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